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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山东省委编制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十问十答”发布了

来源:农工党山东省委  时间:2020-03-10 16:39:57  编辑:

为贯彻落实农工党山东省委《关于服务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农工党山东省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省委指导下,专门组织农工党山东省社法委副主任、山东谦德律师事务所行政主任曲德龙,农工党山东省社法委副主任、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纯清,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事务部主任刘晓东,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本庆,精心提炼了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编发,以满足企业复工需求。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近日人社部、各地人社部门纷纷颁布通知对疫情期间工资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隔离、观察期间:(3)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4)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预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6)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7)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因企业运营资金紧张,向亲友和员工集资用于恢复生产,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以借贷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即从形式上看,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因此,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在一般民间借贷活动中,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进行借贷的初衷都是为了在银行借不出钱的情况下可以快速便捷的获得资金,满足自身持续运营的需求。因此借贷资金的数额应以能够满足借款人自身的需求为限。
对于是否构成非吸罪如何定性,关键在于考虑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即考虑实际借款金额、是否进行了公开宣传或者是否存在经常性的筹资活动。如果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亲友和员工借款,借贷的资金与公司正常所需的周转金额相差不大;且未进行公开宣传,与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相互独立,同时借款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存在经常性的融资经营活动。这种借贷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符合民法自治原则,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1、企业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若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应在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便让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若企业暂时无法依约履行,可能延期履行,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说明情况。若情况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或变更和通知书,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通知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约定则应采用对方确能收到且快速便捷的方式,通知后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以,企业应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3、收集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证据。
由于因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和解除合同需要负证明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执行政府命令或因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留存政府的命令或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4、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
四、企业出借款项能否提前收回?
:实践中,某些小微企业为扩大资金收入来源,进行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情形较为常见。受疫情影响,出借方可能以自身经济紧张或者借方经营困难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对于出借企业的该项主张通常不予支持企业经营困难和履约能力降低并不属于其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如果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借款方亦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其暂时经营困难不能直接等同认定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不可能履行合同情形。当然如果借款企业明确表示不能偿还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情形,那么出借企业可要求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如果借款企业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的,可以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条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规定提出,上述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情况下,积极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因此,如若企业依法复工后,员工因担心疫情影响而拒绝上班,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返岗或以其他方式复岗;如若员工确因客观条件而无法到岗上班的,可以考虑通过远程办公方式在家工作。如若员工既拒绝返岗办公也无法远程工作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休年假、事假,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支付相应工资。若员工以休假时间过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拒绝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由员工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若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可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书面通知员工返岗复工被拒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七、疫情期间或复工期间,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申请居家办公?
答: 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八、员工拒绝接受检查、隔离、治疗的,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在疫情期间,员工拒绝接受检查、隔离、治疗的,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九、企业复工复产前需要制定哪些防疫防护应急预案?
答:企业需要提前制订发生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措施,隔离措施和应急交通送医治疗路线定点医院联系等预案。
十、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如何处理?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支付问题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偿金。但对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